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法内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渔业法内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条 为加强内陆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陆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增殖、捕捞水生动物和采收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把内陆渔业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发展内陆渔业必须坚持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积极增殖的方针,重视水产品加工和流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内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内陆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内陆渔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内陆渔业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陆渔业管理工作。
南四湖(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东平湖的渔业工作,分别由微山县、东平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渔业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大中型水库设立的渔政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对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被检查者必须服从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九条 公安、环保、财政、物价、税务、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
很抱歉,我无法提供《海域法》的全文。《海域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法规,针对海洋和海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如需查阅《海域法》的全文,请您通过正规途径获取,例如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查询或咨询。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域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卫祖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国家的海洋安全,合理利用和保护中国的海洋资源,适应国家的海洋利益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内部水域。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所有国家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的在中国海域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第二章 领 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基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所有岛屿的外围的连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岸线、领海基线上的岛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期实际控制的其他岛屿。
第七条 领海的基本特征是:领海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主权国家享有对领海内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的主权和管辖。
第八条 外国船舶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的航行和飞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第三章 毗 连 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包括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
第十条 领海毗连区是指毗连领海的公海。
第十一条 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是指毗连专属经济区的公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基本特征是: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享有对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的主权和管辖。
第十三条 外国船舶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的航行和飞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第四章 专 属 经 济 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毗连领海的、宽度和面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划定的海域。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特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权在经济、科学、文化和其他方面的活动中享有特殊权利和管辖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渔业法内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渔业法内水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